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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会章程

江阴市浙江商会章程

(经2024年1月16日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)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本会的名称是江阴市浙江商会。本会是由浙江籍人士在江阴创办的企业、公司、商户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阴市。

第二条  本会的宗旨:凝聚乡情、团结互助、资源共享、共谋发展。以服务江阴、服务浙江、服务社会、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。 

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
第三条 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阴市民政局、江阴市行政审批局,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阴市工商联。本会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、监督管理和社会的监督

第四条  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监事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

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阴市青山路88号摩尔大厦1401-1402。

本会的网址:http://www.jyzjsh.com/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六条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联络、交流、协调、创新。

(一)向会员宣传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规范企业行为,倡导诚信自律;

(二)代表会员整体利益,反映会员诉求,为会员排忧解难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积极参政议政;

(三)为会员搭建信息交流、资源共享的平台,开展企业管理培训交流,提高会员综合素质;

(四)组织会员参观、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活动、交易会等活动,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;

(五)引导会员“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守法、奉献”,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主动承担社会责任;

(六)加强商会诚信建设,促进商会健康发展。完成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。

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  会员

第七条 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  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

(一)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 营业执照复印件;

2. 入会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
3、免冠一寸彩照2张。

(三)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考察;

(四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五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,1-6月为当年会费缴纳时间

(四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  本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七条  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监事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。

本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一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3%。

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
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拥护并遵守本会《章程》及本会相关管理制度;

(三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在本地本行业有良好口碑,企业及个人诚信守法;

(六)热心商会工作,有奉献精神,积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、监事会、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,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方面意见,主动与其沟通;

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/5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
第二十四条  理事的权利: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三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四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(五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(六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(八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九)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一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;

(十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十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十五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八条 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第二十九条  聘任、解聘秘书长,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投票通过。

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须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。

第三十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
(一)秘书长的调整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。       

第三十一条  经会长或者1/5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三十  本团体负责人包括1名,监事长1名,13-15 名,秘书长1名。
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三条  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四条 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五条 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六条 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会长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报告工作。

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第三十七条  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
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列席理事会、会长会和会员大会;

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六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八条 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会长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第三十九条  本会设监事3-5名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四十条 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四十二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、会长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
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三条 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四条  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 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四十九条  本会收入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五十条 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五十一条  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第五十二条 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五十五条  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第五十六条  理事会、会长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、副会长、会长可免除责任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会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五十九条  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条  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会长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一条  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二条  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六十三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六十四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六十五条  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六十六条  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七条  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六十八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九章  附则

第六十九条  本章程经2024年1月 16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

第七十一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